最新对外投资与资金出境实操分析暨海外置业资金出境路径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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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出境监管政策及态势
二、资金出境的常见方式
(一)“蚂蚁搬家”、“蓝精灵”方式
(二)朋友间互转
(三)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
(四)境外信用卡消费
(五)保险融资
(六)地下钱庄现金对倒、支票夹带
(七)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
(八)境外放款
(九)内保外贷
(十)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
(十一)境外证券投资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
(十二)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
(十三)离岸基金模式
(十四)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
(十五)衍生品模式
一、资金出境监管政策及态势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截至2017年2月,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051.24亿美元,相较于2017年1月份有所回升。在美元升值,人民币贬值的情形下,市场结汇意愿减弱,售汇意愿增强,资本大量外流,国家外汇储备急剧下降。伴随外汇储备的大量蒸发,国家亦收紧外汇政策口子,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秉持“扩流入、控流出、降逆差”的监管态度,改为窗口指导,对于大额外汇出境都需要先去外汇局沟通,强化外汇管控。虽然,目前国家鼓励具有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目的的资金出境,但市场仍旧对资金出境十分饥渴。
序号 | 发文单位 | 发文时间 | 文件名称 | 文件内容 | 监管态度 |
1 | 外汇局 | 2016.06.09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 鼓励外汇资金流入,鼓励外债结汇,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并且自愿结汇比例上限达到100%。 | 释放鼓励“扩流入”信号 |
2 |
央行 |
2016.11.29 |
《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 1.境外债权放款主体:境内企业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且注册成立1年以上; 2.放款人、借款人:股权管理关系; 3.放款人在办理放款业务前外管部门前置备案登记,并在放款余额上限内放款; 4.明确境外放款额度; 5.放款资金来源:不得为个人资金或自身债务融资;只可为经营性所得; 6.放款期限6个月—5年内,超过5年应备案;放款原则可展期1次,逾期应说明合理原因等 7.其他 | 1.细化以往境外放款的规定; 2.人民币境外放款政策监管逐渐趋严; 3.跨境人民币和外汇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监管思路; 4.内保外贷、跨境委贷等业务将进一步缩紧。 |
3 |
发改委 |
2016.12.05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报送格式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6]2613号 | 增加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 强调ODI方式投资的合理性、真实性 |
4 | 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 | 2016.12.06 |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负责人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 | 加强对外投资监管:密切关注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 | 1.ODI方式资金出境需注意投资领域、避免非理性投资等; 2.加强对境外投资真实性的审查,严防资金外逃。 |
5 |
专访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
2016.12.08 |
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专访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 1.未发现企业和个人购汇意愿激增; 2.打击虚假对外投资“不手软”,鼓励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业务:境外投资行为异常情况大致分为四类: (1)部分成立不足数月的企业,在无任何实体经营的情况下即开展境外投资活动; (2)部分企业境外投资规模远大于境内母公司注册资本,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状况难以支撑其境外投资的规模; (3)个别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母公司主营业务相去甚远,不存在任何相关性; (4)个别企业投资人民币来源异常,涉嫌为个人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和地下钱庄非法经营。 3.个人分拆结售汇方式资金出境将纳入“关注名单”并取消其之后2年内便利化购汇额度等 4.跨境资金流动仍有保持平稳运行的基础。 | 1.截至2017年2月,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051.24亿美元,相较于2017年1月份有所回升; 2.严打虚假对外投资及个人分拆结售汇等。 |
6 |
央行 |
2016.12.28 |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 1.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2.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3.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 4.2017年7月1日实施。 | 1.反洗钱、恐怖活动的目的,加大对资金外流的监控; 2.个人每年5万美元购汇额度并未改变 |
7 |
外汇局 |
2017.01.26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 1.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2.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 3.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主动报告留存境外收入 4.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防止资金外流。 5.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强调ODI投资真实性、合规性 6.其他 | 1.“扩流入、控流出”:鼓励资金流入、加强对资金流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 2.打击贸易项下只出不进以及报关与付汇主体并不一致情形 |
8 | 2017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 | 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 | 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 | ||
9 |
中国加入CRS | 可能受影响人群: (1)已移民的中国人 (2)在海外配置金融资产的人 (3)在海外持有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人 (4)在海外藏钱的境外公务员 (5)在海外购买大额人寿保单 (6)在海外设立的家族信托 (7)在境内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 (8)金融财富机构从业人员 | 1.CRS:共同申报准则,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设立的,资讯交换的基础是税收事务行政互助公约,实质为避免海外逃税的系统; 2.香港已于2016年6月30日修订《2016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历史上已经购买的保单都要披露给大陆税务部门; 3.中国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目前正处于尽调阶段。 |
因目前外汇管制较为严格,在一定程度上,境外投资并购难度也有一定程度增加。在并购交易中境外卖方往往要求境内买方有确定付款路径和方式,若买方外汇出境不畅,容易处于谈判不利地位;或者在众多竞购者中境内买方处于竞争劣势地位,丧失交易机会。同样,对于并购交易而言,因外汇出境期限加长,可能增加并购交易合同履约的不确定性,增加境内买方的违约风险,从而被没收交易分手费或者交易定金。
二、资金出境的常见方式
目前,在“真实性至上”原则项下,无论是贸易项下或是资本项下的资金出境,均从严监管。本部分主要对现实存在的一些资金出境的方式作出整理,下文所述方式可能在不同程度存在一定的合规问题或在现行的监管政策下存在操作的难度,对此,需提请注意并把控相关风险。
(一)“蚂蚁搬家”、“蓝精灵”方式
目前,我国允许个人每年兑换等额5万美元的外汇,用作旅游、购物或者教育。相比于海外购房的大额资金需求,5万美元完全不能满足该要求。对此,为了实现海外购房的目的,购房人通过其亲友,先将人民币换成外汇,然后让购房人亲友分别购买不超过5万美元的外汇,将购买的外汇从其各自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汇入开发商的境外银行账户或购房人的境外账户,以交付购房款。
此等方式涉及到分拆结售汇问题,“对于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对涉及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局会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取消其之后两年内的便利化购汇额度,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立案处罚”。
根据外管局规定:
(1)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2)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
(3)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
以上行为将被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此等行为一律进入黑名单,违规者将被剥夺两年合计10万美元的换汇额度。
因此,作为变通,目前资金出境需求方作出如下图操作:
资金出境需求方请3位亲友各自在境外开设一个境外账户,每位亲友再邀请4位朋友(避免上述5人的监管要求)各购汇等额5万,总金额不超过20万美金,汇至3为朋友的境外账户,如此,3为朋友每人境外账户中各汇集20万美金,合计60万美金,将该60万美金再汇集到资金出境需求方账户,用作海外投资。然而,此等操作实质上为变相分拆结售汇,存在合规性风险。
附: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第1号):国家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即每人每年可以在等值5万美元额度内自由换汇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在全国上线运行,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停止使用。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办理个人结汇、购汇等个人外汇业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业务数据信息。二、个人在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一、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五)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六)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二)朋友间互转
购房人本人在国外有朋友,其国外朋友在国内也有生意,其朋友在境外向购房人支付外币,购房人在境内通过多个账户或拆分金额多次支付的方式,在境内向其朋友支付款项。大额资金划转可能会被认定为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而被纳入“关注名单”。
(三)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
对于存在大陆、香港两套身份证和护照的购房人而言,其可通过大陆身份购房,并通过香港账户支付购房款。
(四)境外信用卡消费
1.信用卡直接刷卡消费
信用卡可使用的金额为信用卡授信额度与信用卡中存入的金额总和。购房人预先在多张信用卡中存入一定量的资金,并直接在境外刷卡。
另外,目前境外保险大多使用此等方式进行保费的支付,即通过在境外刷卡支付首期保费后,向保险公司贷款或者以该保单作为质押向其他机构申请贷款,其后定期在境外刷卡偿还贷款。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4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对在香港购买保险的相关风险作出提示。银联国际亦下发《境外保险类商户受理境内银联卡合规指引》,要求保证境内银联卡在境外的合规使用。
2.先买后退
使用银联信用卡或借记卡在海外某个商店使用比原价更高的价格“购买”商品,比如豪华手表、金条等,并迅速折价转让给该商店换取现金(“回购”服务)。此等交易的服务费通常在5-10%之间。
(五)保险融资
如上文所述,个人到境外购买保险,可向保险机构申请贷款或以该保单办理质押贷款获得资金。
特别提示:在CRS政策及香港修订《2016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的背景下,未来历史上已经购买的保单都要披露给大陆税务部门,此等方式融资亦存在一定风险。
(六)地下钱庄现金对倒、支票夹带
1.境内外对敲、两地平衡模式——香港地下钱庄换钱
内地客户在香港开设银行账户,并在换汇店进行交易,换汇店为内地客户提供在大陆的账户进行国内转账,境内资金到账后,香港钱庄将等额资金转至该客户的香港账户。此等交易的手续费大概为100万港币(13万美元),收取的费用比银行换汇高出1000元港币左右。
补充:大陆居民目前在香港开立银行账户的难度。
2.从境内地下钱庄夹带支票
将需转移的人民币交给境内地下钱庄,钱庄在境内向换汇人签发来自香港银行的支票,换汇人夹带出境,到港兑换。
(七)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
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内外控股架构资金往来便利实现资金出境,或借助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便利实现资金出境。但非真实交易或非真实项目投资容易引起合规风险,另外目前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亦受到严格监管。
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是集团企业唯一较为自由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没有明确的额度限制,基本原理是跨国公司在境内外都有股权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可以选择一家关联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一个人民币专用账户用于人民币资金的归集,所有关联企业资金流向该“专用账户”称之为“上存”,所有从该资金池借款被称为“下划”;可以实现境外人民币合法合规地流向境内,或者反向。前提条件是境外子公司资金来源必须是其经营现金流,不可以是从海外银行借入的人民币。但实践中境内银行也难以取证境外资金来源,一般根据其业务规模,根据“展业三原则”合理判断。
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结构大致有如下两种:
第一种:不开设境外资金池总归集账户,境外成员企业的资金直接归集到境内资金池主账户中。
(上图系从《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政策解读和营销指引》一文中摘取)
第二种:境内外均有一个资金池,然后进行跨境的资金划拨。
(上图系从《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演进时》一文中摘取)
从历史沿革上来说,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发源于上海自贸区,即2014年2月份,人行上海总部印发《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号)。2014年6月,将其进一步拓展至全国。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跨国企业实际开户操作并不多,直到2014年11月份,央行发布《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正式出台实施细则,才解决了法规层面的障碍。此后,2015年9月份,央行为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印发279号文。2016年4月,广东、福建等地的自贸区也各自出台了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同样提出了资金池的概念。广东等地的资金池与全国版相比的主要区别有:一是资金池主办企业必须在区内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二是参加资金归集的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境内外成员企业经营时间在1年以上;三是区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双向上限管理,跨境资金净流入(出)额上限=境内成员企业应计所有者权益x宏观审慎政策系数(该系数暂定为1)。除此之外,区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涉及的其他事项,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相关规定。
(八)境外放款
上图摘自《贸金百家01期:详解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企业资金出境方案》
境外放款系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并以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或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局[2009]24号)规定,境内企业可在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30%额度内向境外全资附属企业或者参股企业放款,放款额度两年内有效,一般大部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额度不大,因此境外放款的额度也受到限制,并且需占用企业外债额度。2016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监管套利。
另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于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的,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境内外企业是否一定要关联,是否必须做成委贷?
(九)内保外贷
1.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在境内分行后(或提供其他担保物),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据了解,目前在“控流出”的监管态势下,对于内保外贷的审批,亦受到严格的监管。
2.担保人和借款人需具备关联关系,最好是100%控股。但是,目前事实上有些操作是不存在关联关系,通过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产生表面的关联关系。
3.汇率风险规避:远期锁汇(远期结售汇)。在汇率波动频繁的情况下,银行为企业办理锁定汇率的操作。银行通过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的方式,约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在结汇当天不是按照当天的外汇牌价,而是按照之前确定的汇率进行结汇,以规避汇率风险。
4.成本说明
(1)境外利息:240bp+3个月libor=2.4%+约0.6%=3%;
(2)保函费用:低的千分之一(如厦门银行),高的2%(如工行)
(3)服务费:有的银行无,有的银行1%-2%
(4)资金入境费用(通道费):1%-5%
(5)汇差及锁汇:汇差按离岸人民币汇率计算,远期购汇成本3%左右。
5.资金用途
对于内保外贷的资金用途,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因而,通过虚构贸易背景等方式进行投机套利等行为实现资金出境的,存在合规性风险。
6.局限性分析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的规定,“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或者逐笔核准的管理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以逐笔核准为主,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实行余额管理。”由此可见,在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担保的情形下,内保外贷占用银行的余额指标。“内保外贷”业务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中小股份制银行内保外贷额度常常处于用满状态,只能等待企业还贷才能腾出新额度。大型国有银行也经常十分紧张。
(2)内保外贷资金大多用于流动性补充,周期较短(如一年期),因此还款引起的各类问题无法避免,还款与否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坏账率。
(十)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
内存外贷指在境内公司(境内出质人)在境内银行存进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行的境外银行向该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贷款,境外贷款到期可借旧还新。如果不能归还境外贷款,境内公司则将预存于境内银行的存款作为企业利润,从集团层面实现盈利;境外银行则将该笔境外贷款作为坏账处理,境内银行可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其担保物,将所得收入作为利润。此种操作在外资银行较为常见。
内存离岸贷指境内公司(境内出质人,该境内企业的注册地址也需满足一定的要求)在境内银行存入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借款人发放离岸美元或港币贷款。作为境内出质人的境内公司需为存在境外投资行为的企业,已获取ODI证书,境内或境外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实际经营实体,需提供报表、交税单、银行流水等以证实存在可核实的经营收入。
内存外贷及内存离岸贷均无需开立保函或备证,在一定程度上个不受上文提及的内保外贷规模的限制。此等业务被视为银行的“当铺业务”,该业务处于灰色地带,目前仅有部分银行开设相关业务,但是,随着资金出境监管的加大,部分银行的该等业务亦有可能会被严格监管。
资金出境的常见方式(十一)到(十五)敬请关注:
《最新对外投资与资金出境实操分析暨海外置业资金出境路径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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